指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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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主力军,也是最活跃的创新力量。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方面的惠企助企政策,今天带你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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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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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innofund.chinatorch.gov.cn/)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1.注册登记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进行办理。

2.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4.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5.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申报时间:每年2月至9月,具体时间以每年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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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施行;

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2022〕67号),本办法自2022年3月起施行。

附件:

2025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常见问题7问7答!

1、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2、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3、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4、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5、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答: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2023年预计申报截至时间到9月底
 
6、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申报驳回了?
 
答: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7、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答: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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